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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主体司法解释是什么?

2022-07-11
最高人民检索院《关于人民检在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实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二、演职犯罪案件(二)玩忽职守案(第397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律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史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3.询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8.拘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0.10.9高检发研字〔2000〕20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你院辽检发诉字〔1999〕76号《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海玩忽职守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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