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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立案标准: 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16条规定: 2、生产者、销...
按照你的表述,商家已经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了。构成此罪的情形有掺入假冒的或者杂牌货与真品进行销售;以假的当成正品销售;以次品冒充真品销售;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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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过失行为,如生产者不知原材料有假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销售者不知产品系伪劣产品,因不负责任、疏忽大意而生产或销售的,不能构成本罪。从司法实践看,绝大多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都是为了牟取暴利,但法律对本罪的犯罪目的没有要求,所以,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实施了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 具体地说,主要包括四种表现形式: 1、掺杂、掺假。 2、以假充真。 3、以次充好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量刑标准 1、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4、注意事项 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日常生活当中,对于一些伪冒假劣的产品,发现之后要积极的来进行一个举报,因为它不仅仅会影响到我们国家的市场管理秩序,而且对于人体的伤害也是非常极大的,所以刑法当中也规定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立案标准: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第16条规定:2、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混合.混合假冒伪劣商品,以假冒伪劣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以假冒伪劣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以假冒伪劣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以假冒伪劣商品的销售额不足5万元,但销售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商品的销售额合计1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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