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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按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人数提交;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已作出的证据;对不作为申请复议,应...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提交资料如下:1.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2.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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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需要以下材料:复议申请;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企业的营业执照;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件;以及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其他证据。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2.申请人是企业的,应当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其他部门颁发的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3.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除应当提供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外,还需要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 5.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如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复印件;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曾经向行政机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对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交因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的证明; 6.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7.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8.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行政复议需要下列材料: 1、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企业的营业执照; 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 4、以及其他能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证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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