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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职补偿金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发给职工的退职费。依照税法规定,退职费收入不缴纳辞退福利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离职补偿金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发给职工的退职费。依照税法规定,退职费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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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另外,根据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职工离职补偿费属于职工辞退福利,既不属于工资薪金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而应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但由于辞退福利分为职工有选择权和没有选择权两种情况,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也有所不同。 如果职工没有继续在职的选择权,那么辞退福利被视同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在实际发生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职工有继续在职的选择权,那么辞退福利属于或有事项,通过预计负债计入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由企业确认的预计负债而计入费用的金额不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离职补偿费是因解除了雇佣关系支付的,不再属于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相关规定如下: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你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华为公司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金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15〕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华为公司对离职补偿事项的税务处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据实扣除原则,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国税发[2005]9号文件基本规定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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