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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对于原出卖人的合同义务予以承继,继续履行原合同,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房屋出卖款的权利。但是买受人应当承担继续给付尾款的责任。
一、私房转移登记(二手房买卖)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为:(一)私房转移登记需提交的资料①房屋所有权证书;②买卖合同(原件);③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1、若单位购买私房,还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办证委托书(收件窗口领取),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若非住宅转移,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3、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委托人需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房屋若已出租,且承购人非承租人的,需提交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5、若有共有权人需出具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和共有权证书;6、若经法院判决的,需出具法院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办事程序流程示意图:收件窗口领表——收件窗口交件——契税、收费窗口交税费——发证窗口验件、领证(三)私房交易收费标准:1、交易手续费:住宅6元/平方米,非住宅10元/平方米,双方50%,按实际转移部分计算。2、登记费:购房人交纳①住宅:80元/套;②非住宅:(1)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80元/宗;(2)100——500(含500)平方米以下的120元/宗;(3)500——1500(含1500)平方米以下的200元/宗;(4)1500——3000(含3000)平方米以下的300元/宗;(5)3000——10000(含10000)平方米以下的500元/宗;(6)10000平方米以上的800元/宗。3、契税:购房人交纳①住宅:个人购买普通住房(144㎡以下)按交易额的1.5%交纳,非普通住房(144㎡(含)以上)按交易额3%交纳;单位购买按交易额的3%交纳;②非住宅:按房产交易额的3%交纳。按实际转移部分计算。4、营业税及附加:卖房人交纳①普通住房(144㎡以下),转让时不足5年,按交易额的5.55%交纳,超过5年,免征营业税及附加;②非普通住房(144㎡(含)以上),转让时不足5年,按交易额的5.55%交纳,超过5年,按销售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差额的5.55%交纳。5、个人所得税(或纳税保证金):卖房人交纳,住房转让时不足5年按下列方式交纳①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住房原值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2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转让住房收入额—住房原值和合理费用);②不能提供住房原值凭证,按转让住房收入额的1%交纳。住房转让时超过5年,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住房的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者,按照购房金额多少,相应退还其全部或部分出售原住房缴纳的纳税保证金。6、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收10元。7、印花税:分为“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和“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税率为万分之五,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买卖双方均要交纳;“权利、许可证照”税目适用5元/件的定额税率,买方交纳。二、办理房产赠与的程序:应首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赠与公证手续,请向公证处咨询如何办理及费用标准。之后,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赠与登记手续,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为:(一)房产赠与需提交的资料1、房屋所有权证书;2、赠与和接受赠与公证书;3、赠与人和受赠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若受赠人为未成年人,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1、若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赠与还需提交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收件窗口领取),赠与人及共有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共有人委托书;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书面意见。2、若有共有权人的,需提交共有权人书面证明及共有权证书。3、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办事程序流程示意图:收件窗口领表——收件窗口交件——契税、收费窗口交税费——发证窗口领证(三)收费标准1、交易手续费:双方各50%①住宅:6元/平方米;②非住宅:10元/平方米。2、登记费:由受赠方交纳①住宅:80元/套;②非住宅:(1)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80元/宗;(2)100——500(含500)平方米以下的120元/宗;(3)500——1500(含1500)平方米以下的200元/宗;(4)1500——3000(含3000)平方米以下的300元/宗;(5)3000——10000(含10000)平方米以下的500元/宗;(6)10000平方米以上的800元/宗。3、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收10元。4、印花税:5元/本(由受增人交纳)。5、契税:由受赠方交纳,按房产交易额的3%交纳。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死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依据《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虽然买受人支付了购房款,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买受人只享有合同债权。且《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出卖人的房屋所有权在出卖人去世时已经转为出卖人的法定继承人所有,法定继承人与买受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否转移房屋所有权是法定继承人的权利,买受人不能强制要求继承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种认为,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出卖人在买卖合同签订后死亡的,根据我国《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的责任。因此,出卖人死亡,其继承人应当对合同义务予以承继,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并依法享有继承出卖房款的权利,买受人应当承担支付尾款的责任。 目前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比较倾向于按第二种观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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