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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
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指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公司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同于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主体是合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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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首先,合伙企业应以其财产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从人合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合伙人只有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根据资合的特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有利于合伙企业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三、普通合伙中的特殊合伙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专业性和高风险导致特殊责任。 一个合伙人或者几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原合伙人间的连带责任承担是有期限的,债权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合伙企业法第63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亦即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予以偿还。 实践中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在合伙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务时,劳动者的工资可以得到优先受偿。以上内容就是ask.com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合伙开店的退伙纠纷处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首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由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超过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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