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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离婚财产的分配方法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 2、无法协商一致的,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3、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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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双方离婚财产这么分配: 1、夫妻双方离婚财产的分配方法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 2、无法协商一致的,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4、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5、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问题1:共同购买的房子,产权证上是他的名字,我能分到应得的家产吗? 我与爱人去年结婚,到现在整一年。现在我们要离婚,不知道财产应该如何分配。我们的情况如下:结婚时,我们两家共同购买一幢房子,价值六万元,当时他家负担四万元,其余为我家负担。家里所有东西和装修为两家共同负担。房产证上的名字为他的名字。我们也没有财产公证,这种情况下,我能分到我应得的家产吗? 解答分析 根据你的情况就该房屋来说,该房屋主要是由你爱人来购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屋是在结婚之后购买的,那么房屋是属于共同财产,你可以获得一半的产权,如果是在婚前购买,可以认为是你爱人向你借款买房,你爱人可以在偿还你的借款的情况下获得该房屋的产权。 相关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2)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问题2:离婚时房屋拆迁收入如何分割? 女方在办理离婚。她和丈夫结婚20年了,有一女儿19岁。女方和男方共同生活居住的平房要拆迁。那间房子是间私房,户主写的是丈夫父亲的名字,即公公的名字。那老人家已经去世多年了。再有女方的户口并没有落在那处房子处。自从准备离婚时起,女方就搬出来和她爸妈住在一起。 请问:这间房子是不是应该算做他们的共同财产,这间房子财产应该怎么分配呢? 解答分析 1、被拆迁人可以取得拆迁补偿,而被拆迁人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本案中平房的户主是女方的公公,那么在老人去世后,该房屋由老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2、如果男方依法继承得一定份额,则成为该房屋得共同所有人,可以按其继承得份额取得拆迁补偿。户主的名字仍为老人,表明遗产尚未分割。如果老人是在夫妻俩结婚之前去世,依据新婚姻法及其解释,男方继承的份额属于婚前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如果老人是在结婚后去世,该份额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是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问题3:一方为挽救婚姻作出较大努力,能够多分财产吗? 男女双方结婚后,男方分得本单位福利房一套。该房产按福利价支付8万元,其中包含女方的工龄和其他相关政策优惠,现该房产按市场价约折40万元。女方认为离婚时拥有该房产一半的所有权,并要求男方按市场价支付女方20万元。一方面,男方现无此支持能力,否则将造成离婚后男方负债生活。此外,男方还认为为挽救这一婚姻作出很大努力,女方显然努力不够。另一方面,女方拥有一定财产,并且在离婚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在本单位寻求房产。 请问这房产究竟该怎样处理才合法合理?挽救婚姻的态度是否对最后的财产判决有影响? 解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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