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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开业在三年以上而且要连续三年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本法实施后新组建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企业的,可连续计算。持有股票面值达一千元以上的股东在一千人以上,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的,其向社会发行的比例为15%以上;公司在连续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报告无虚假记载;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件: 一、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资格; 二、申请上市公司,公司经营必须是三年以上,在这三年内没有更换过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并且公司经营合法、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流程:一、股份改制:发起人、剥离重组、三年业绩、验资注册、资产评估;二、上市辅导:三会制度、业务结构、四期报告、授课辅导、辅导验收。《证券法》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满足上述条件可向国务院证券管理审核部门及交易所申请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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