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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
1、法律规定:“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2、各省市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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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挪用公款一千万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金额超过300万元的是巨额。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三个月以上未偿还,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是巨额
挪用资金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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