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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军人家庭每年只探亲一次,军官有机会休假探亲。如果时间规定,如果他们不能一次休息,他们可以再休息一次。义务兵,根据规定,没有探亲假。...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三十九条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待遇:1、未婚士官与父母或已婚士官夫妇同住的,一级士官在任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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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1年3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了享受探亲待遇的劳动者条件和探亲假期的具体期限、探亲假期内待遇。 (1)条件根据《规定》第二条: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公休假团聚”指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对于距离没有明确的规定。
志愿兵与妻子分居两地的,其配偶每年可来队探亲一次,车船费按有关规定报销。配偶当年未来队的,志愿兵本人第二年可增加探亲假15天。配偶来队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须延长时,应经营以上首长批准(最多延长一个月)。对违反规定者,可根据其超住时间,适当抵销志愿兵本人当年或翌年的探亲假时间。未婚干部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战备或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的,或者干部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探亲假期是指在家停留的时间,往返路途时间除外。《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2、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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