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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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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该规定,因工外出认定工伤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因工外出期间,应为职工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派,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外出工作的期间。二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伤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由于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关键因素,只要劳动者的受伤行为与履行职责相关,我们就可以认定其是由于工作原因所致伤害,同时,因工外出期间包括职工外出期间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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