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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不仅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和健康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属于复杂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违背他人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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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健康,属于复杂的客体。强迫他人吸毒,往往会使人成为吸毒者,而吸毒者严重损害身心健康,使吸毒者身体虚弱,智能减退,人格扭曲,而且吸毒是传播爱滋病的途径之一。同时,吸毒会诱发盗窃,抢劫,赌博,卖淫等其他犯罪活动,因此,对强迫他人吸毒的犯罪分子予以惩处是十分必要的。(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违背他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暴力是指罪犯强制对受害者的身体,排除受害者的抵抗,强制违反自己的意志吸毒,注射毒品。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而吸食,注射毒品。所谓其他强制方法是指除了暴力或胁迫方法以外,以暴力,胁迫方法相当的,如酒醉,麻醉药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知抗拒而吸食和注射毒品的行为。强制他人吸毒的手段有很多种,但是不管采取什么手段,客观行为者只要实施强制他人吸毒的行为,就会构成成本罪,至于被强制执行者是否因此上瘾,不是构成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强制未成年人吸毒的,从重处罚。行为者以故意杀人或伤害为目的强制吸毒,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强制吸毒只是杀人或伤害的手段。行为者在强制他人吸毒后,为了消灭口而杀人的话,行为者有两个犯罪故意,两个犯罪行为,符合两个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强制他人吸毒罪应该数罪处罚。行为者强迫他人吸毒,采用暴力手段,受轻伤的,以强迫他人吸毒罪处罚。使用暴力行为受重伤或死亡的,行为者对受重伤或死亡采取故意放任的心理态度,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受到重大处罚。行为者强迫他人吸毒后,由于吸毒量过大,受害者受重伤或死亡,受害者受重伤或死亡,行为者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应构成过失致死罪或过失重伤罪和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想象数罪,应选择重罪处罚。(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者知道是毒品,故意强迫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为了盈利强迫他人吸毒,有的为了报复,无论行为者的动机如何,只要故意实施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就会成为犯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对此罪没有规定“情节严重”作为必要要件,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本罪。而不论被害人是否吸食、注射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但实践中并不是任何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应综合全案的各种情况,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给予行政治安处罚。
对贩卖毒品的行为,会根据其所贩卖的毒品种类与数量确定基准刑,然后根据其年龄,减少基准刑的20%—50%。如果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对其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不定罪;如果已满十六周岁,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成年可减少基准刑的20%—50%。如果犯有两罪,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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