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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应当是同失踪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申请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1、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且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可以是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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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公民死亡,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下落不明,经过法定年限,依据利害关系人申请做出推定该公民死亡的判决。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两种不同的非诉案件。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二者之间没有衔接关系。公民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失踪,也可以不经过宣告失踪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则应当按宣告失踪的案件审理。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申请宣告死亡,则应当按照宣告死亡的案件审理。
1、二者设立宗旨不同。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宣告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2、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踪的,由申请人选择; 再者,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所谓顺序性,是指前一顺序申请人没有申请的,后顺序人无权申请。如,配偶宣告失踪,父母宣告死亡的,法院应该宣告失踪,不能宣告死亡。同一顺序人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宣告死亡; 3、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踪,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顺序性,而且财产代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宣告死亡,终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财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宣告失踪应该适用特殊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毋、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无顺序上的要求。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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