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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减刑的条件规定在《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1)减刑:看守所办理减刑、假释,必须严格遵守管辖原则。对关押在看守所罪犯的减刑,由看守所提出意见,报同级公安机关审核、上级机关批准后,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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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48条的规定,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但是,现在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进行探监,因为探监可以为监狱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 (2)证件条件各监狱要求在探监时,出示以下证件: 1.身分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 2.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种证明。 (3)时间条件这一条件规定只有在规定的探监日,才能探监。但现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节假日外,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判决生效后,家属就可以申请会见了。 注意:在监狱探监并不只限于亲属,朋友或其他人经过申请得到批准后也是可以见的。看守所里的未决犯是不容许探监的,除了可以会见律师,不容许接见任何人。民事主体在被关押在派出所之后,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家属才能够探视,并且对于民事主体而言,若仅是涉及到了经济纠纷,但是却没有违法,此时看守所是没有权利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若是在纠纷发生时,并不确定具体的纠纷事由,也可以将民事主体暂时关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被依法释放的,看守所应当按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书办理释放手续。释放被拘留人,并出具释放证明。对家庭成员和被释放的人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手续,基本上只是签字而已。进入看守所的嫌疑人是正在接受审查的人,绝对禁止与外界任何人接触,但有权会见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见面交流。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见面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书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少不得超过48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的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过程中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在上述情况下,侦查机关应事先通知看守所。
根据有关规定,看守所押凭证的拘留所不予收押。另外,新收押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送押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其他处置:1。患有精神病或急性传染病的;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押中可能有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但罪大恶极,不拘留对社会有危险的除外;怀孕或哺乳自己一岁以下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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