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
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具有过错。 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以其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医疗机构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法承担下列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或家属经济损失。各项赔偿项目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可以对号入座。具体数额的确定,患方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确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确定后一次性支付,赔偿结束后不得再反悔。 (2)行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或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3)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2、对发生医疗事故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对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条件是怎样的相关介绍,在认定医疗事故责任的时候需要满足上述的条件,然后对发生医疗事故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责,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医疗事故都会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这里要注意的是(2)、(3)两种情形,即医疗风险。医疗风险,是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可能发生患者人身损害的偶然事件,是指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的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风险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医疗意外及并发症。 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在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医务人员的医务过失所致,而是患者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且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不能预见和避免,故其可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 并发症。是指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一种疾病合并发生另一种疾病,而后一种疾病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 证明在施治过程中确无违法行为。一些可以预见的医疗风险,如激素的副作用等,医方在治疗前己向患者充分说明并征得其同意且治疗过程中,医方无违法行为时,同样可以作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还有一种情况,即疾病的自然发展。若医院在为患者诊断治疗期间,患者的病情加重,但医院却无法确诊,因而难以对其进行治疗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但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并非因医疗行为所致而是疾病的自然发展。此时,若医方可以证明该后果实际上是因疾病的自然发展所致,而非因医疗行为所致则可以此作为抗辩事由。 它有三个基本特征: (1)后一种或几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病症所引起的; (2)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具有突发性,即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自然规律上的因果关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 (3)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并非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导致。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9人已浏览
465人已浏览
741人已浏览
27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