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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在选择适用法时,一般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当事人约定了适用法,则仲裁庭从其约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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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在选择适用法时,一般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当事人约定了适用法,则仲裁庭从其约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和有关国际法的规定,当事人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所谓最密切联系,主要是考虑合同的订立地、履行地、争议地、当事人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以及仲裁进行地等因素,根据这一原则,一般适用缔约地法、履行地法、争议地法和仲裁地法等。 (3)特殊规定原则。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适用国际公约和参考国际惯例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双方加入了某一国际公约或条约,或双方所在国订有双边条约或协定,则双方的国民均应遵从公约、条约或协定的规定。
(1)仲裁协议也是一种合同,不需要特别规定,适用一般合同的法律原则是可行的。事实上,许多国家的仲裁立法与中国1994年仲裁法一样,没有单独规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但鉴于我国基层法院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和仲裁法生效后的实践,没有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的依据法往往导致一些法院不知所措或以此为借口进行竞争管辖。近年来,中国最高法院将仲裁地法作为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二)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规则和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的自由(三)一项裁决成为中国裁决的标准。从中国司法实践来看,仲裁机构似乎成为判断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所依据的。(4)有限度地承认临时仲裁,明确规定中国是否需要建立友好仲裁的临时仲裁,理论界和实务界至今仍见仁见智。鉴于我国仲裁人才资源的有限性和法院与仲裁的关系,全面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我国涉外仲裁中的程序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仲裁中的程序法律适用,是指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以及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程序性法律规范。 根据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二)我国涉外仲裁中的实体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仲裁中的实体法律适用,是指涉外仲裁机构依据当事人的仲裁审理涉外争议案件时,确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权力义务关系,判定争议是非曲直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涉外仲裁机构没有义务适用仲裁地的冲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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