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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如果达到法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行缔结婚姻...
建议可及时,毕竟双方都是孩子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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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居一年女友怀孕,孩子是否生下来,需要你们自行协商决定;如果你女友执意要把孩子生下来,你是不能强行干涉的,因为生育权是妇女的基本权利,由妇女个人意志决定,你无权剥夺她的生育权。 2、如果你女友非要把孩子生下来,那么,孩子出生后,你作为孩子的父亲,需要承担孩子抚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的一半,因为非婚生子和婚生子地位平等,不因其非婚生子的身份而受歧视。当然你们也可以协商孩子抚养费的分担办法。 3、你们之间不存在起诉离婚的问题,因为你们是同居关系,不存在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的建立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和领取结婚证为标志。从1994年以后,中国大陆已不再有事实婚姻之说。 4、如果不生孩子的话,你需要承担人流的费用、你女友产后适当的营养、康复费用。此外,根据情况你还可以适当支付一定的精神赔偿金给你女友,这个靠你们协商,因为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你一定要赔偿你女友。
多人认为,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男方是不能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因为《婚姻法》第34条作出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这只适用于依法形成的婚姻关系和事实婚姻关系。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以及未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因不存在“离婚”一说,故女方无法利用上述规定来保护自己。【区别对待】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适情况而定。【诉请选择】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单纯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可以不给的,是否结婚又男方和女方自己决定,其他人无权干涉的。这个需要了解具体情况了才能作出准确的分析,为了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电话咨询A律师或者到A律师办公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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