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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规划、指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或积极参与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冲击三次以上或者一...
组织、企划、指挥大众冲击军事禁区,积极参加大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冲击3次以上或1次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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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应当立案。 我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15条规定:“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禁区,禁止对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应当立案。我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15条规定:“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禁区,禁止对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经军队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八十九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组织、策划、指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冲击三次以上或者一次冲击持续时间较长的; (二)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冲击的; (三)冲击重要军事禁区的; (四)发生在战时的; (五)其他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九十条[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 (二)扰乱三次以上或者一次扰乱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四)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的; (五)扰乱重要军事管理区秩序的; (六)发生在战时的; (七)其他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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