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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2021-11-30
抢夺公私财产价值1000元至3000元、3万元至8万元、20万元至4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考虑社会秩序,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 抢劫公私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前条规定的标准的50%确定数额较大的标准:(一)因抢劫、抢劫或者聚众抢劫受到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因抢劫或者哄抢受到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三次以上;(四)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抢夺;(五)组织和控制未成年人抢夺。

相关法规

《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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