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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股权转让协议一般是有效。只要该协议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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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已经签订了转让协议的话,只要是三个人签署的,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三方的意思表达,就可以生效了。一般是签字之后就生效,如果合同有特殊规定的话就以合同为准。 2、债权转让协议是债权人与第三人签署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对双方有约束力。 3、债权转让协议要对债务人产生效力,需要将债权转让协议及时通知债务人。否则,债权转让协议对债务人没有效力,债务人对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仍然有效。
有效,但是未经审批机构批准的股权转让协议视为已成立、未生效的行为。股权转让协议应自被审批机构批准之日开始生效。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种事先约定质物的归属和价款之情形实质上违反了《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禁止流质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约定条款应属无效。 债权人与股东在借款协议下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该股东不能如约偿还借款时,可将该股东质押的股权以事先约定的固定价格转让以清偿其所负债务。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具体可以分析为: (一)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质押财产为债权人所有。 (二)禁止流质契约条款禁止出质人与质权人以“流质契约”处分质押标的物,以保证质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公平,避免债权人乘人之危从中牟取暴利。 (三)禁止流质契约的意思主要是:即使当事人认为质物与债权价值相当,也不允许订立如此内容的协议。抵押权(或质押权)是一种变价受偿权,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未经折价或变价,就预先约定转移给抵(质)押权人所有,违反了抵押权(或质押权)的本质。 (四)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是可以协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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