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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自治区、)实施交通应急管理的应急预案应由省级公安机关制定,通报相关省级公安机关,并报公安部备案。跨地市实施交通应急管理的应急预案应由地...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实际需要,为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备应急处置的有关装备和设施,完善通讯、交通、救援、信息发布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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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处置完毕,应当迅速取消交通应急管理等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待道路交通畅通后撤离现场,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交通应急管理措施和恢复交通的信息。
高速公路实施交通应急管理时,非紧急情况不得关闭省际入口,一级、二级响应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能疏导交通,确需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的,按以下要求进行:(一)采取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措施,应当事先征求相邻省级公安机关意见;(二)一级响应时,需要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的,应当报公安部批准后实施;(三)二级响应时,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可能在24小时以上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同时应当向公安部上报道路基本情况、处置措施、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后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征求相邻省级公安机关意见情况;24小时以内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四)具体实施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每小时向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助实施交通管理的公安机关通报一次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进展情况;(五)应急处置完毕,应当立即解除高速公路省际入口关闭措施,并通知相邻省级公安机关协助疏导交通,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24小时以上的,还应当同时上报公安部。
重特大交通事故交通应急管理现场处置措施:(一)启动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协作机制,立即联系医疗急救机构,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上报基本情况,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二)划定警戒区,并在警戒区外按照“远疏近密”的要求,从距来车方向五百米以外开始设置警告标志。白天要指定交通警察负责警戒并指挥过往车辆减速、变更车道。夜间或者雨、雪、雾等天气情况造成能见度低于五百米时,需从距来车方向一千米以外开始设置警告标志,并停放警车,打开警灯或电子显示屏示警;(三)控制人,疏散无关人员,视情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及其他控制措施,防止引发次生交通事故;(四)在医疗急救机构人员到达现场之前,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对因抢救伤员需要移动车辆、物品的,应当先标明原始位置;(五)确保应急车道畅通,引导医疗、施救等车辆、人员顺利出入事故现场,做好辅助性工作;救护车辆不足时,启用警车或征用过往车辆协助运送伤员到医疗急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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