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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逃税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一万元以上,而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巨大的标准是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2、逃税罪的认定是:侵犯的客体是我...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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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挪用资金28万无力偿还,属于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A逃税罪数额刑法修正案出台后、新的司法解释出来之前,逃税数额、逃税数额占应纳数额百分比、以及“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标准等,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一、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二、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 1、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 2、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 3、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4、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201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三、“数额较大”,是指1万元以上。四、“数额巨大”,原刑法第201条规定为10万元;《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提示】纳税人成立逃税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欺诈行为达到“数额+比例”定罪模式。即数额与比例都要满足。【刑法修正】《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具体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本条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如何确定逃税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偷税金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纳或少缴纳各种税款的总额。偷税金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各种偷税金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金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限的其他纳税人,偷税金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内各种偷税金额与当年纳税金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金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纳税义务期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偷税行为跨越几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和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就构成偷税罪。每个纳税年度的偷税金额应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按最高百分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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