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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被告无力赔偿,具体程序如何

2021-10-27
由于民事纠纷,被告没有偿还财产,原告方面必须申请强制执行,对方没有钱就不能放弃自己的权利。可行的前提是法院胜诉,判决生效。法院查明对方名义的财产,如果是公司的话是公司的账户、实物出资等,个人财产广泛,包括房地产、账户、股票、车辆等。如果执行不了,看各法院法官的执行情况,可能会有区别。有些法院终止执行,被执行人可能没有后果,如果是个人,有些可能涉及个人信用,限制消费,拘留等等,如果是公司的话,可能会处理法定代表人。如果有能力偿还,但故意转移隐匿财产,让自己看上去无力偿还,则属于妨碍执行,轻则罚款拘留,重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23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人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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