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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或权限范围划分...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在犯罪地人民法院,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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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指定管辖的概念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指定管辖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据此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适用指定管辖。 (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宜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 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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