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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流程具体如下:(1)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2)清算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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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内资公司登记之前缴纳注册资本不同,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在登记之后缴纳。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一期缴齐出资的,缴付期限应为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6个月。分期缴齐出资的,第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个月内交付,应缴出资为出资各方认缴出资额的15%。对于最后一期出资的缴付期限有如下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应于3年内缴付全部出资;合资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注册资本在300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纠纷可以采用协商或者仲裁的方式解决。根据《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第二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审批机关的合同、章程;(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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