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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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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社区戒毒人员的帮教和戒毒计划;(二)掌控社区戒毒人员动态,督促社区戒毒人员履行社区戒毒协议;(三)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禁毒、法制宣传、劝导和心理辅导,帮扶社区戒毒人员;(四)协助公安机关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检测;(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戒毒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需要,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优化管理的原则,设立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具备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及职业技能培训等功能。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按照收戒规模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并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备医务工作人员,接受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禁止非法使用香桂油等物品提炼易制毒化学品。从事香桂油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相关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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