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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持有《市》的人员,可以申请积分。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通过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满足标准分值的人员可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申请。(PS:个人不能申请积分)3、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积分申请对象。
人事档案必须找到。受理机构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1.审核持证人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及相关情况。 2.查验持证人学历学位证书。 3.核实持证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含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4.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以及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的一致性。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积分依据。 5.核实持证人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企业纳税情况或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情况。 6.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7.核实持证人的户籍、婚姻、子女等信息。 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登录市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申请材料: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持证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政策的证明材料; (5)持证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6)单位营业(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除上述积分基本申请材料外,持证人还应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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