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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
高速公路防护栏和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由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维护和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高速公路防护栏开口和开启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但因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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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互相通报,并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抢救受伤人员、调查处理交通事故、维持事故现场交通秩序直至恢复交通;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路产损失的调查处理和组织事故车辆的清障救援;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受损设施的恢复和路面污染物及障碍物的清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涉及路产损失的,在对被扣留的事故车辆解除扣留前,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况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安全通行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或者改造,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数据,建立数据库,并将数据资料报送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因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数据资料时,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提供。
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30米,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高速公路匝道、连接线用地外缘起向外20米的区域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弯道内侧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划定、公告和标桩、界桩的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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