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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委...
一、提出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由工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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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合理时间内的途中;受到的事故伤害是由汽车、机动车造成的。只要同时具备这两个要素,不论是谁的责任,被伤害的职工都应认定为工伤。 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紧急请示(渝劳社文〔2004〕48号) 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在当地劳动局做工伤鉴定,这是评残的首要条件,只有先确定是工伤,才能有后面的工伤评残。 伤残等级由地级市的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定,要申请,才会受理。主要是由专家组里的医疗方面的人员进行的,劳动部门其实只是起到组织作用。
1、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候需要到市鉴定委员会申请,然后由市鉴定委员会随机安排伤者职工到所在市具备工伤鉴定资质的医院做检查,由3到5名专家给出鉴定意见,最后鉴定委员会综合专家意见得出鉴定结论。 2、当第一次伤残鉴定双方任意一方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时,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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