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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工伤认定决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政策、...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材料由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是否齐全,提供材料不完整的,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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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护理依赖等级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有关(病历)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2006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送达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给职工颁发《职工伤残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非法用工处理程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伤情相对稳定,即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以下为新进员工所需提交的要求资料清单: 1. 填写完整的入职表格; 2. 提供有效的体检报告,以证明您的身体状况良好; 3. 原工作单位开具的正式离职证明或退工备案登记表,证明您已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4. 核实的身份证、毕业证书等原件及经过认证的复印件(原件在核实无误并退还给本人后立即归还,复印件则予以妥善保存于公司档案中); 5. 您本人发薪银行账户的复印件。 请务必亲自签名确认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此外,在您正式开始工作之前,您还需要签署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将构成您的个人人事档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您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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