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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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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六)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七)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八)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九)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十)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四)住所证明;(五)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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