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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法院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诉前调解程序作为民事诉讼中最富有特色的一项制度,本是建立在当事人合意基础之上的一种灵活的、快速的解决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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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合议庭的全体成员主持调解,也可以由审判人员一人主持调解。在审判方式中,立案后经过单独的部门初步审查,认为案情比较简单,争议不大的,在征得被告的同意后,安排时间进行调解。这种做法不但提高了工作的效率,也很受到当事人的欢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思,可分别在质证和辩论后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在庭审程序完成后,当庭或者择日判决。(2)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要求有关地位和个人协助,这种协助,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也可以由有关地位和个人进行。这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方式。例如,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所在工作地位或村委会调解组织健全或者当事人的亲属、朋友所要求由他们先进行调解,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让他们独立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和好,原告申请撤诉,审判人员在接待原告时应当询问其是否自愿。确实和好的,应当准许其撤诉。同时告知撤诉后没有新的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不能起诉离婚。书记员应当同时制作好笔录。(3)调解会在开庭审理前进行,会在庭审中进行,也可以在开庭后诉讼终结前进行,还可以在开庭审理结束后进行调解,要根据当事人和案情的具体情况而定调解不但适用于一审程序,也适用于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案件的重审之中。开庭审理前进行调解,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一调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当然在调解中仍然要贯彻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
关于抚养权到法院调解,法院当天依法立案,法官在了解案情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于当天下午便约双方前来协商,法官着重做调解工作,希望通过调解尽快解决纠纷。在于被告谈话期间,法官以促进孩子健康成长为大方向,为了让孩子受到更好的教育,考虑到孩子的前途,不断激发双方当事人的爱儿之情。被告看到自己的现状,又加上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最终同意了原告的请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随后,法官当即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当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针对离婚案件的不同性质,将采取不同的调解步骤:1、一般离婚案件。是指审判人员在调解开始和结束时,均认为原、被告符合或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审判人员只做和好调解或离婚调解的离婚案件。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工作分为三个阶段:(1)调解动员阶段。即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针对当事人的认识水平和当事人态度进行教育疏导,动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2)协商调停阶段。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审判人员或协助调解的人员居间调停。考试用书(3)调解结束阶段。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协议(达成离婚协议的还必须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分担问题等方面同时达成协议),审判人员将协议的内容如实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签字盖章,调解即告成立。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一是如果是开庭调解不成的,审判人员在宣布调解结束的同时,应当告知人下次调解的时间或下次审判的时间。二是如果是开庭审判中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则可以宣布调解结束,直接理入下一个审判阶段,审判人员还可以当庭宣判,或者是告知当事人宣判的具体时间。2、复杂离婚案件。复杂的离婚案件,是指审判人员在调解前对原、被告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难于一时作出判断的案件。对这种离婚案件的调解分为:(1)进行以夫妻和好为内容的调解。如果经过调解动员、协商调停两个阶段后,当事人双方仍不能调解和好,并且审判人员在以夫妻和好为内容的调解过程中,发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标准,应当准予离婚。(2)审判人员接下来应开始进行以离婚为内容的调解,再重新按调解动员、协商调停。结束调解的步骤依次进行。离婚调解能够平息分歧、化解矛盾和对立,最终和平解除对于双方来说已经是煎熬的婚姻,进而让双方及各自家庭恢复平静,同时也有利于我们和谐社会的构建。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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