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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因客观原因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可以要求退款,合同另有约定按约定。 如是一方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看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而定。...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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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违约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无过错方积极损失的赔偿,还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即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其结果是实现合同如约履行后的状态。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房屋升值部分在法律上应作为何种损失要求出卖人赔偿 首先来看,可得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履行而获得,由于违约行为发生而未实际发生的利益,具有未来性、期待性和现实性。可见,此时买受人实际获得的现实的房屋升值部分不符合可得利益的特点,不能作为可得利益要求出卖人赔偿。再看,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实际开始履行后,房价大幅上涨,升值部分的数额不仅是完全可以确定的,而且已为买受人实际享有。不动产需要返还时,此升值部分便在理论上从不动产中分离并显现出来,不应再依附着不动产返还给有过错的出卖人,而应该属于无过错的买受人在占有此房期间内所产生的自然孽息,其所有权人为买受人。被买受人实际享有的升值部分应该作为直接损失要求出卖人予以赔偿。当然,买受人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的升值部分,至少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并实际履行,买受人已交付了大部分房款,出卖人已将房屋交付使用; 2、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房屋需返还; 3、房屋自然升值,升值部分的确定需要由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合法评估。
终止销售合同,权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或者直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要求终止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一方依法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当通知另一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另一方之日起终止;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的,合同自动终止。对方对终止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终止行为的有效性。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终止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主张的,合同应当自起诉书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终止。
解除买卖合同的手续是,当事人可以通过通知对方的方式来解除买卖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买卖合同解除。也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解除合同,自对方收到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时,买卖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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