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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存在违法行为的,即使受过治安处罚,但如果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有权依法按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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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二年,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则不再予以追究。至于其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则以该特别规定所确定的期限为准。(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2、关于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一般而言,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时即已完成,但在有些情况下,违法行为可呈现为一种不间断的继续状态(如李四非法存放枪支弹药)或者行为人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同一违法行为,且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个法律规范(如张三连续多次销售假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按实际情况,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并不冲突,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可以对同一行为进行实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是两码事:违法以后,只有达不到刑事处罚的才进行治安处罚。因此,不管多少次治安处罚,只要达不到犯罪程度,都不会进行刑事处罚。但是,作“以罚代刑”处理的,后来在追诉时效以内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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