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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与彻私舞弊不征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2021-09-29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门退税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相比,在主体、客观方面均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在客观及主观方面上则有明显的差别。两者在客观方面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其一,两者虽都发生在税收征管领域,但发生的具体阶段不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往往直接发生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征收税收的过程中,或者应当履行征收税收职责而故意不履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则往往发生在征收税收之前,徇私舞弊出口退税又往往发生在征收税收之后。只有抵扣税款的行为可以发生在征收过程中。 其二,行为的具体方式不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舞弊方式往往表现为不作为,即行为人为徇私情私利而故意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责,也可以表现为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则往往表现为作为,即行为人为徇私情私利,故意通过其积极的行为去违法发售发票、抵扣税款或办理出口退税。有关抵扣税款的相关规定,是税务部门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政策来进行合法的判定的,特别是对于抵扣税款的数额大小,是决定了本罪的量刑处理情况的要素,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司法机关来进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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