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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一种刑罚。 2、拘役的执行一般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拘役的刑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规定,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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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被判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相关延伸】 问:被处拘役的能取保候审吗? 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执行: 1、拘役刑不在监狱执行,而是由公安就近执行。 2、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月可回家一至二天,而且可酌量发放给劳动报酬。 3、被判处拘役刑的犯罪分子,其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之前羁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解释】本条是关于拘役刑如何执行的规定。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拘役刑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拘役刑由公安机关执行,而不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狱执行。拘役刑由公安机关执行,主要是指在公安机关的看管下进行劳动改造,其人身自由已被剥夺,并应置于执行人员的看管之下。这里所说的“就近执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置的拘役所执行,没有建立拘役所的,可放在公安机关的看守所执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一至二天和酌量发给劳动报酬的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回家的天数,应当计算在刑期之内。同时要尽量组织他们参加生产劳动,并根据他们的劳动表现,技术水平等情况“酌量发给报酬”。这里规定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不是必须发给报酬。如果劳动效益较差,收人较少,罪犯在劳动中表现较差的,也可以不发给报酬。这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同工同酬”的规定,是有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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