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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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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上诉只存在于诉讼活动中,对于仲裁来说没有所谓的上诉。意思就是职工拿着劳动仲裁裁决书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对一审的判决结果不服的话可以上诉。不过,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也只能执行仲裁裁决。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内有:因履行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而产生的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及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产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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