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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鉴定的差异

2024-11-22
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发起鉴定请求的时间和机构有所不同。在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申请人可以为劳动者本人及其亲属或用人单位,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而在交通事故伤残评定过程中,通常情况下由公安机关或当事人自行向法院或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其次,鉴定所依据的标准存在差异。劳动能力鉴定仅适用于工伤领域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同时也包括非工伤领域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伤残评定,则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作为唯一的标准依据,该标准为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这也是导致两者在文件依据上存在差异的原因之一。 此外,在制定这些标准时所参考的医学或生理学依据也各不相同。最后,二者的使用目的存在显著差异。劳动能力鉴定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取相应的工伤待遇,而伤残评定的结果则更多地被用于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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