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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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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6、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7、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8、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9、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0、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融资的行为。本规定不适用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
自然人借贷的,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偿借贷,你可以要求返还本金。现在已经过了还款期限,你有权起诉的。要准备的材料是双方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是你的借条、汇款记录等,越充分越好。诉状一式两份,可以复印,但是手印要复印好再按上去。具体怎么写,网上有模版。给你讲一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处被告归还本人本金20000元人民币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要去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为有个原告就被告原则,如果她在某地连续生活一年以上的,也可以去该地法院起诉,这是经常居住地。最好当面跟她协商一下,因为你没有完全证明她不归还你钱,直接起诉太伤感情。费时费力,最好先自己解决,然后可以在有第三人在场的时候录音,这也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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