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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银行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制定有关鼓励和引导的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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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银行代表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二)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三)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四)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各类风险;(五)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六)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七)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八)具有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九)具有对中国境内机构活动进行管理、支持的经验和能力;(十)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十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XX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本条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仅适用于外商独资银行及其、中外合资银行及其股东以及外国银行。
外国银行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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