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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就业是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法定情形,因此不能够再领取失业保险了。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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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只要你公司没给你交保险就可以领,但是能领的期限长短跟你缴保险年度有关系。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是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地)解决的: 1,当事人应该向当事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组织进行失业登记; 2,对符合失业登记要求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散、户籍不在本地或无档案等为因不予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要求的有关要求各地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限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要求,应予法定劳动年纪内,有劳动本领,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组织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要求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散、户籍不在本地或无档案等为因不予受理。各地要建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询问、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要按限定落实职业训练补贴和职业技能判定补贴政策。在此基础上,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增进户籍规则改革的部署,兼顾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本领和发展潜力,以持续寓居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要求,保障其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
失业保险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领取,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领取的期限: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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