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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刚去世姨舅争遗产判养女享有

2022-10-27
这是一起遗产风波,主角是A、B夫妇的养女和B的兄弟姐妹。1963年出生的阿红,3岁时就被A、B夫妇收养。A、B先后去世,遗产是两套房产和一些存款。阿红以为自己顺理成章成为继承人,然而,养母B的兄弟姐妹,也就是自己的舅舅姨妈却将两套房子通过公证占为己有。阿红一气之下将他们告上法庭。近日,一审法院判定阿红是法定第一继承人,对遗产享有继承权。3岁被收养父母去世遗产旁落A与B结婚多年,一直没有生育。1966年,3岁的阿红被夫妇二人收养,并随同前往江苏,此后阿红的户口也随母亲B迁入江苏省海安县海安XX。1976年3月,A从部队转业到地方,全家回到厦门生活,三人的户口也都迁入厦门。1991年,阿红结婚,户口迁至夫家。1997年和2008年,A、B先后去世。阿红认为自己是父母惟一的子女,理应成为遗产的第一继承人,继承父母留在厦门的两套房产以及一笔银行存款。然而,2008年4月14日和21日,B的兄弟姐妹等在思明区公证处申请办理了两份公证书,对A、B夫妇遗留的那两套房产做了产权登记。亲人反目上庭状告舅舅姨妈阿红一气之下将舅舅姨妈告上法庭。舅舅姨妈一致认为,阿红与A、B之间短暂的共同生活经历,不足以形成收养关系,只属于寄养,即便阿红与A、B曾经有收养关系,该收养关系也早已解除,应当由他们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阿红则坚持认为,收养关系应该以户籍信息为准,舅舅姨妈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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