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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48小时之内死亡视同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
属于因公死亡,可主张工亡待遇。本市规定,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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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里规定的视为工伤的范畴,但是虽然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但是可以参照国家非因公死亡相关的规定要求补偿。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非因工伤亡是指职工因疾病或在其他与工作、生产无关的情况下,因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而发生不测事故时所致的伤残、死亡。非因公死亡可以依据国家非因公死亡相关法规,得到相关补偿,包括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具体非因公死亡补偿标准各地不同,可以查询当地非因公死亡补偿标准。参考法律:《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上班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48小时之内死亡视同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视同工伤;生存或者在48小时之外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按因病办理。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新工伤保险条例。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属于工伤,可主张工伤待遇。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人员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比例之和不应高于100%。计发标准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工伤人员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2年4月1日起,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人均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86元;属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其调整后的抚恤金标准不得低于872元/月。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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