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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涉嫌枉法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第二款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判决。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
法官是否应该承担的责任要根据案件的具体结果而确定。如果司法官在案件的审理审判过程中,没有发现虚假诉讼,或者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那么应该承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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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件的具体结果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一方企图通过诉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经查实依法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未发现虚假诉讼或者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国家赔偿。
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虚假诉讼的法律特征 (1)主体:为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案发多于关系较密切的当事人之间,或亲属、朋友、同事、关联公司等,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2)客体:侵害的是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 (3)主观:故意。以侵占他人财产、获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损害为目的; (4)客观:行为具有违法性。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鉴定意见等手段,行为人都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隐蔽性; (5)行为: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即便有对抗,也是“虚假”的对抗,以达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行为人非法目的的实现都有赖于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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