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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7日)规定:根据专利法第61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
首先,侵犯知识产权或者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其次,如果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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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取证现场发现的侵权商品的数量、经营规模。在同一场所多次取证,如果现有证据证明侵权商品多、经营规模大、多次取证足以证明经营者持续销售侵权商品,则可能获得较多赔偿; 2、固定经营者的经营信息,避免因当事人主体或其他程序问题影响诉讼效率; 3、固定被告的网站、宣传资料或存留在相关部门的资料,如被告公开宣称和向有关部门报送的经营范围、销售规模、利润等数据,可以作为索赔的初步证据; 4、积极追索侵权商品的源头,从源头制止侵权,同时也可能获得更多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7日)规定:根据专利法第61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1、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申请行政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2、搜集、保存对方侵犯你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证据,有必要的话可以咨询律师,请律师对侵犯知识产权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委托公证。 3、与侵权行为人协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事宜或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维护自己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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