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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
1、主动投案交代自己所触犯具体的职务犯罪的罪行的; 2、没受调查交代自己所触犯具体的职务犯罪的罪行的; 3、交代不同种类罪行的; 4、交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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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2、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在职务犯罪中,单位自首的应当由单位集体决定自首或者负责人主动进行自首来进行认定。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
1、主动投案交代自己所触犯具体的职务犯罪的罪行的; 2、没受调查交代自己所触犯具体的职务犯罪的罪行的; 3、交代不同种类罪行的; 4、交代查证不实之外罪行的; 5、交代没达所追诉具体职务犯罪的标准罪行之外罪行的。 6、法律依据:《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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