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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安全管理责任。一是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
单位必须建设安全设施。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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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安全管理责任。一是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三,施工单位应在危险因素较大的生产经营场所及相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第四,施工单位应当为现场工作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的防御装备。第五,在施工过程中,经常涉及特殊设备和许多工艺、设备和材料。施工单位必须对其使用安全负责。其次,是对安全投资的责任。安全投资是所有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总和。安全投入一般包括专职安全人员配备、安全卫生技术措施投入、安全设施维护、维护改造投入、安全教育培训费用、个人劳动保护保健费用、事故救援处理费用等。正常的安全活动必然需要一定的投入,施工单位要保证这方面的资金投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所有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投入所有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安全活动,确保施工单位安全顺利完成工作。那么,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是什么呢?首先,施工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施工资料。作为负责建设项目整体工作的一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建设项目各环节所需的基本信息是建设单位的基本义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观测资料。,以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的相关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其次,建设单位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非法要求,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要求,不得要求压缩同一工期。另外,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环境和安全施工的费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限期恢复原状:(一)损坏或者擅自移动交通安全设施,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二)道路施工现场周围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围栏和标志的;(三)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在道路上擅自设置路障或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或者虽经批准未按期恢复原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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