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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为恶意域名的标准是: 1、注册或获取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作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域名,以获取直...
以下行为属于恶意抢注域名商标: 1、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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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2、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3、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4、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5、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6、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以下行为的,可以被确认为恶意域名: 1、注册或获取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作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域名,以获取直接与域名注册相关费用之外的额外收益者。 2、注册该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所有人以相应的域名反映其上述商标者。
一、注册或转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以获得不正当利益;二、多次将他人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具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志;三、注册或转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的正常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的区别,误导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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