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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管辖权,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离婚时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没有管辖权。离婚诉讼以及因离婚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一系列纠纷本质都是离婚纠纷,应当适用一般管辖。也就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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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没有管辖权。离婚诉讼以及因离婚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一系列纠纷本质都是离婚纠纷,应当适用一般管辖。也就是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时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没有管辖权。离婚诉讼以及因离婚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一系列纠纷本质都是离婚纠纷,应当适用一般管辖。也就是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夫妻双方不在住所地的离婚案件管辖进行了特别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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