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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监狱服刑罪犯夹带传递现金或者其它违禁物品,在刑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具体根据监狱法和相关司法部的专门规定予以处罚。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看守所会为每个人办一张卡,拿到卡以后,有如下几种方法可以使用: 1.办到卡以后,里面可以通过书信的方式把银行卡卡号寄出来,这个速度相对比较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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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服刑人员家人和亲属给予监狱工作和服刑人员更多一些关心,更多一些支持,更多一些帮助。亲人的关怀和牵挂对服刑人员来说,是情感世界的支撑。没有亲人的关怀,就如同一只落单的“孤雁”,失去前行的动力。一通温馨的电话、纸上的几句嘱咐。一声声真情的呼唤、一个个殷切的期盼,能让服刑人员感受到春风化雨般的亲情。这种特别的关爱,必将促使他们的改造思想发生“质”的转变,从而促使他们振作精神,奔向新生。失足未必千古恨,回头定然春满园。在监狱的教育改造下,在亲人的声声感召中,一定能够加速服刑人员积极改造。使他们真诚悔罪,弃旧图新,洗心革面。用劳动的汗水净化心灵,重塑自我,重新做人。
服刑人员释放时给的钱主要有三块,一是家属会见款及亲戚朋友的汇款。二是服刑人员改造期间的劳动报酬,即自己服刑期间挣得钱。三是释放时国家给予的释放路费,一般是监狱驻地到户籍所在地正常路费的一半。释放时给的钱就这三块的总和。
(一)自动缴纳。指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犯罪分子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金。自动缴纳是实现罚金的最主要方式,能够反映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和程度。犯罪分子的亲属自愿代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准许,同样视为具有悔罪表现。如果被判主刑,这种悔罪表现可作为减刑的条件。 (二)强制缴纳。指人民法院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罚金,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强制犯罪分子缴纳。强制缴纳措施有查封、变卖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入等。对有缴纳能力期满未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采取强制措施,变卖其财产或执行其钱款时,也应当扣除其拖延履行这部分罚金的利息,利息可以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只有这样,才能给拖延履行罚金的犯罪分子应有的惩处。因为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期满不缴纳罚金,说明他们犯罪的主观恶性深,不具有悔罪表现。另外,拖延缴纳也给司法机关罚金刑的执行增加了难度。因此,对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在惩罚力度上应当和一时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有所差别。否则,就会影响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三)随时缴纳。指对于不能主动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这一方式有助于保证罚金刑的实现。追缴罚金,可以不受行刑时效的限制,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对被判罚金的犯罪分子执行罚金刑,避免了犯罪分子隐匿、转移财产,逃避追缴罚金的侥幸心理,最大程度地保证了罚金的执行。 (四)减免缴纳。指在判决生效后,由于犯罪分子遇到了无法抗拒的天灾人祸,按原判决数额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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